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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但是,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刑事诉讼证据,刑事诉讼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,最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派观点:
否定论者认为,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,所证实只是取证过程,而不是案件事实本身。所以,同步录音录像不是刑事诉讼证据。肯定论者认为,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,客观记录了刑事侦查取证的过程,录音录像所呈现出来的内容,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讯问笔录一样,所以,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刑事诉讼的证据。中间论者认为,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而言,它不是证据;但是对于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的犯罪事实而言,它又是证据。所以,就接受讯问的嫌疑人所涉嫌犯罪,侦查人员所作同步录音录像依据现行规定不宜作证据适用。
录音笔厂家认为,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,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。这不但有实证法上的依据,在理论上也不存在障碍。
首先,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规定之所以采用“都是证据”的说法,本身就带有扩大解释的价值取向。第二款对八类证据的具体列举,也并不是封闭的,仅仅是特别强调了八类证据,所以法条规定的“证据包括”的真实含义是“证据包括但不限于”。
其次,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系来看,嫌疑人以同步录音录像形式所做的供述本身,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相关性。无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真是假,都不能否认供述本身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。谁能否认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嫌疑人的供述,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?
最后,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,与以书面形式呈现的犯罪嫌疑人“讯问笔录”一样,同样是犯罪嫌疑人供述,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变成了更为高科技的视听资料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嫌疑人供述是八种证据形式之一,却没有限制规定嫌疑人供述的物质载体及表现形式。
所以,无论从形式上看,还是从内容上看,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都属于刑事诉讼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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